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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1 信息来源: 易县政府网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启动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多测合一”改革要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出台《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推动我省相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按照自然资源部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借鉴省厅、市局经验,研究制定了《易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涉及范围
“多测合一”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针对各阶段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公共服务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测绘事项)。施工单位施工建设中自行开展的测绘业务不属于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改革所指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8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实施方案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此外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二部分是整合事项,明确了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原则,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整合优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三个阶段。整合后一个阶段委托一次,由一家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承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和拨地测量等测绘事项;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阶段包括不动产预测绘、规划放验线测量等测绘事项:竣工验收阶段包括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绿化工程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不动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三部分是技术标准,明确了“多测合一”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测绘单位在本地区从事测绘活的技术要求,“多测合一”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推动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的物的唯一识别标识。
测绘单位在我县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易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作业,《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确保指标精度、测量方式、技术要求、成果报告格式和数据标准等符合要求。
第四部分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明确了“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提供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
推进“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平台、权籍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通过科学有效的加密手段,实现“多测合一”与基础地理数据的常态化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及数据共享。
第五部分是“多测合一”工作程序,明确了从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上传与共享、成果审核与使用到成果汇交的工作流程与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录库中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测绘单位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应通过“多测合-”系统,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上传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违规发布。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共同确认项目是否具备测量条件,待工程具备测量条件后,受委托测绘单位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测绘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沟通,申领任务范围内已有可用的项目资料及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待工程具备测量条件后,测绘单位应根据测绘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严格履行测绘单位内部“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测绘工作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成果。测绘单位提交的成果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自动核验后,动态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权籍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为相关部门的项目联动审批提供数据服务。凡未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的测绘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测绘成果经“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按测绘事项推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中登记审核结论与审核意见,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未通过审核的测绘成果,将由“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退回至测绘单位,经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上传测绘成果。通过审核的测绘成果可直接供各相关部门使用,并由“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对该成果自动归档入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将“多测合一”成果数据统一汇交至市本级“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统一进行成果监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六部分是“多测合一”市场管理,明确了建立易县“多测合一”用途、要求,搭建易县测绘名录库,以及申请纳入名录库随需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单位可申请纳入“名录库”:
(一)在易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我县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测绘单位;
(二)具备与意向承接的测绘服务相对应的测绘资质。
(三)单位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部分是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县直各部门在”多测合一”中结合本部门职责所需要完成的工作,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发改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职责。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四、注意事项
(一)“多测合一”改革不是全流程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是针对“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要求,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次,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
(二)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技术标准不完全一致,为避免一刀切造成不良影响,“多测合一”改革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统一技术标准。在制定技术标准时,要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建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地市要做好系统的发布共享工作。
(三)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各地“多测合一”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和监督各地测绘技术标准统一和测绘成果共享的落实。测绘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不得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多测合一”有关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多测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与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置测绘单位名录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杜绝政府对测绘市场的直接干预,坚决避免测绘单位借用行政资源垄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