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彩兴小吃店等109家食品小餐饮经营者:
本机关在审查中查明:你(单位)食品小餐饮经营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一)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小餐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本机关拟注销你单位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书,现予告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机关将依法注销你(单位)食品小餐饮登记证,被注销的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作废。
联系人:张琳 联系电话:0312-8269958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3号易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A05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