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易县南管头海英副食店经营的姜
(1)抽检基本情况。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7-13;检验报告编号:№: XBJ2313063314863391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7月14日,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易县狼牙山镇南管头村的易县南管头海英副食店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姜涉案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且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该批次姜的公告,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姜的蔬菜农残检测合格报告单,建立了食用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序号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下达《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市监不罚〔2023〕狼牙山01号)。
(3)整改情况。该店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联系供货商并及时张贴召回该批次姜的公告,持续加强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