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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易县政府网字体:

结合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对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了梳理,共清理出各类权力66项,其中:
行政处罚权32项(罚没)
行政强制权9项
行政征收1项
行政监督权6项
行政监管权18项
附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易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32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处罚
xx1001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违法取用地下水。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2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4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5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处罚
xx1006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7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8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的。
易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xx1009
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
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0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1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易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
处罚
xx1012
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3
在洪泛区,畜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4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
处罚
xx1017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8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19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0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1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2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河北省抗旱规定》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
处罚
xx1023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抗旱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4
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易县水利局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5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6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7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
处罚
xx1028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29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30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31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xx1032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易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强制9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强制
xx200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行政许可,影响行洪、防洪安全的强制。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xx2002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修建工程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xx2003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严重防洪的。
易县水利局
《防洪法》第58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44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xx2004
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在河滩、行洪区、淀泊、畜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严重影响防洪的。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强制
xx2005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61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2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xx2006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条第1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xx2007
查封、扣押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或个人
 
行政强制
xx2008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的。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行政强制
xx2009
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易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征收1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征收
Xx3001
水土保持补偿费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易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监督6项、行政监管18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监督
Xx8001
河道采砂监管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
Xx800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
Xx8003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监督
Xx8004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监督
Xx8005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监督
Xx80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监管
Xx9001
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管
易县水利局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管
Xx9002
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管理
易县水利局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200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管
Xx9003
建设项目节水施工图设计审查
易县水利局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管
Xx9004
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及工作任务
易县水利局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管
Xx9005
水平衡测试的组织工作
易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管
Xx9006
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工作
易县水利局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监管
Xx9007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
易县水利局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2〕1131号)第三条第三款
移民村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监管
Xx9008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
易县水利局
1.河北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冀机编办控字〔2007〕296号)保留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第八条
移民村
 
行政监管
Xx9009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监督
易县水利局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条
移民村
 
行政监管
Xx901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易县水利局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七条
2、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第八条
移民村
 
行政监管
Xx901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
易县水利局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十八条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全文
移民村
 
行政监管
Xx9012
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监管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具有监测义务生产建设单位
 
行政监管
Xx9013
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监管
Xx9014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
 
行政监管
Xx9015
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监管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
 
行政监管
Xx9016
乱弃废渣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行政监管
Xx9017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监管
Xx9018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易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