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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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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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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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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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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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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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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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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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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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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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以内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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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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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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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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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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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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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以上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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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3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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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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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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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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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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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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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百元以上三百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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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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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百元以上四百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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