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易县医疗保障局  >> 事前公开

易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易县政府网字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1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易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参保个人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易县医疗保障局 稽核监控中心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易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4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易县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股
 

 

 

 
《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八条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5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易县医疗保障局 医药服务价格和采购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公立医疗机构
 

 

 

 
6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易县医疗保障局 医药服务价格和采购股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