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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立案时间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实施机关
易大罚决[2024]第1-001号 2024年1月15日 杨*利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无证采矿的相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壹仟捌佰拾叁元捌角 2024年2月8日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
易大罚决[2024]第1-002号 2024年2月2日 张*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无证采矿的相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玖拾捌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伍佰柒拾玖元陆角 2024年4月1日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
易大罚决[2024]第1-003号 2024年2月25日 韩*兰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无证采矿的相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肆拾伍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捌佰肆拾玖元 2024年4月1日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
易大罚决[2024]第1-008号 2024年3月27日 韩*兰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无证采矿的相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肆万玖仟陆佰叁拾捌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壹万肆仟捌佰玖拾壹元肆角 2024年5月31日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
易大罚决[2024]第1-009号 2024年4月8日 杨*国 露天焚烧杂草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壹仟元罚款 2024年4月25日 易县大龙华乡人民政府